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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3196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大街**小区**楼**单元**室,现住该地。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肃宁县公安局批准,2020年7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0时许,梁某某在**镇政府**门口执勤时,因停车问题与康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发生纠纷导致打架,康某某看到李某某与梁某某发生冲突,于是从北面跑过来将梁某某推倒在地,致使梁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事后,康某某主动赔偿梁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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