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101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某某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和水果摊主杨某某,在渭源县清源镇平桥路“万家福”超市西侧大门口马路边因停车发生口角。争吵中,杨某某在康某某妻子曲某某胸部打了一拳,康某某将杨某某下腹部踏了一脚,之后二人发生撕扯。随后杨某某妻子程某珍手持秤盘、笤帚击打康某某肩部等处,程某珍二哥程某某在康某某侧身后用胳膊勒住康某某的脖子,康某某扭转身子和程某某相互搂抱在一起,并用脚将程某某拌翻,
二人同时倒地,致程某某受伤并住院治疗。经鉴定,程某某损伤
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康某某和程某某自行和解,康某某赔偿程某某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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