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5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2********,汉族,小学文化,康某某成人用品店经营者,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经营成人用品店期间,长期在上门推销的陌生销售人员手中购进来路不明的伟哥等壮阳类的性保健品销售给顾客服用,2012年6月11日,康某某因销售同类壮阳性保健品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调查,并依法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且受到过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其在明知该类性保健产品含有对人体有伤害成分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心存侥幸,通过不正规途径购进后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为不被管理部门查获,将购进的上述产品存放于其店内商品陈列柜后面角落的一抽屉内偷偷销售,康某某分别在2012年、2015年、2018 年至2019年9月期间,有销售上述壮阳类性保健品的行为,在其店内购买上述壮阳类性保健品的顾客以中老年男性为主,无熟客,每月销售获利平均300余元。2019年9月18日,康某某放置于店内的“黄金玛卡”等共计9个品种的产品被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康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涉案“黄金玛卡”等产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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