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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个体。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于2017年2月,与其朋友刘某某开车去镇赉县**镇收粮时,在刘某某车内,将刘某某岳父放在车内的27900元现金偷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不出康某某涉嫌盗窃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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