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94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XXXXXXXX,天水市秦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XX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某手机店看手机时,将价值2311元蓝色0PP0手机以在门口看像素为由趁机拿上跑了,被工作人员发现及时追回该手机。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追回,未造成损失,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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