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男性,1995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现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康某乙被康某丙打伤住院治疗,其子康某甲为减少开销,便以康某乙是被木方掉落打伤为由帮康某乙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共计骗取24757.32元人民币的医疗保障基金,在被昭阳区医疗保障局发现后及时归还了该笔资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退赔情节,且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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