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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河北省**商贸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住河北省邢台市**乡**村**号,在津无固定住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间,高某甲(另案处理)为实施股票诈骗注册成立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后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街道融通财金大厦2112室内租用该处办公,后又将不起诉人康某某及梁某某、张某某、岳某某、高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招募至该公司进行诈骗活动。高某甲先给招聘的组长进行培训,后由高某甲或组长对先后招聘在公司内打工的话务员进行“话术”诈骗培训。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2日期间,高某甲在注册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后,其公司在没有任何股票交易资格的情况下,由高某甲事先准备好客户资料,组长梁某某、岳某某、张某某、高某乙利用电脑群拨系统拨通客户电话,后由接线话务员闫某甲、胡某某、闫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及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按照“话术”诈骗内容,冒充具有股票经营资质的“同花顺”、“天相财富”、“东方财富”等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客户聊天,以可以提供股票内部消息或提供高收益股票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互加微信,而后将被害人拉入该团伙成员冒充的股票分析师的微信群内,由所谓的股票分析师或老师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被害人缴纳会员服务费,并下载“易信策略”app,“亿点远期策略”app等诈骗软件,并骗客户把用于购买股票的充值金额打入事先准备好的诈骗账户内。高某甲等人合计诈骗付开保等被害人1945325元,后将诈骗全部所得俵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康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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