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组**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1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7日)。
娄底市公安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网上购买两副带有电子芯片的遥控麻将,并在其手机上下载智慧管理软件APP,使用手机连接麻将蓝牙,在其手机上操作智慧管理软件APP设置可控制麻将方位以提高胡牌几率,达到赢钱的目的,在2019年5月16日20时、2019年5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先后两次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莫林风尚酒店开好819房间,并将其事先购买的特制麻将更换放入该客房的自动麻将桌内,再约宋某某、聂某某、姚某某在该客房内房打娄底转转麻将。期间,康某某通过在其手机上操作管理软件设置控制麻将方位提高自己胡牌赢钱几率的方式赢钱达8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遥控麻将控制赌局输赢的真实性,即便认定康某某有欺诈行为,也无法证明该欺诈行为足以控制赌博行为的输赢,赌局输赢的偶然性依然存在,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康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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