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局干部,永登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巷**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兰州市电视台根据工作需要将调频广播设备放置在原**广电局**发射台,由**发射台的工作人员负责看护操作,兰州市电视台给原**广电局**发射台的工作人员发放工作补助。原**广电局分管**发射台的副局长王某甲将**发射台台长康某某和临聘人员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兰州市电视台,兰州市电视台给康某某和杨某某办理兰州银行发放工作补助的储蓄卡。2011年7月,兰州市电视台根据考核情况开始给康某某和杨某某发放工作补助,每月发放300元至500元不等。因此项补助款只有王某甲和康某某知道,康某某利用担任**台长的职务之便,未将临时招聘人员杨某某的补助卡发放给本人,从而占为已有。2013年1月,康某某因工作需要调动至原**广电局担任**任主任职务,在此期间,其继续领取兰州市电视台发放给其本人和杨某某的补助款。2017年,兰州市广播电视台要求对发放补助的银行卡进行升级,康某某便将杨某某的银行卡换成其亲戚王某乙的银行卡,王某乙收到补助款后用微信将补助款再转给康某某,时间持续至2019年6月。
综上,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有兰州市电视台发放给**发射台台长2013年1月至2019年6月和临时工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的补助款,共计778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兰州市电视台发放给**发射台工作人员的补助77817.5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其罪行被发现之前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上交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报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康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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