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罪行轻微,无社会危险性被本院不批准逮捕 ;于同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从无生产授权资质的一浙江厂家处,以约300元/卷的价格(每卷约5000个小包装袋)购进5卷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注册商标的小包装袋。经人介绍,先后以500元/卷的价格向高某某(已判决)出售,非法获利1000元。经鉴定,该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包装袋为假冒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专营产品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将非法所得1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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