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宁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建忠,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3月份,中宁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租赁中宁县石空镇太平村位于太平村以南、北滨河路以北的27.5亩土地用于堆放砂石料。截止2019年6月1日,康某某在中宁县石空镇太平村堆放砂石料的实际占地面积36.78亩,超出租赁的土地范围9.28亩,堆放砂石料过程中已改变土地原貌,造成原有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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