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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13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5********,案发前系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北京市东城区**路**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赞祥,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10日、自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1月5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伙同侯某甲(另案处理)、侯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自2012年4月以来,利用在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大厦**单元**)担任**、**、**期间,先后以投资兴国脐橙保鲜库、山西晋中保险库等多种项目为名公开向社会宣传,并承诺年付10%-14%等不等的利息,非法向邵某某、杨某某等不特定人群114人吸收资金供给5930.4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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