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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宕昌县********公司员工,甘肃省宕昌县人,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镇盛世美居*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康某某、樊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3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3日补查重报。同年6月12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进入宕昌县********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0月,樊某甲接手宕昌县********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后,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受雇于樊某甲,充当公司业务员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取提成。经甘肃****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该公司涉案未兑付金额1261.75万元,受害存款人达59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经手吸收存款102万元,获得提成92698元。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通过银行、网络平台贷款、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借款及获取的全部提成已用于支付存款人本息共386100元。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提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已将全部提成及银行贷款支付存款人本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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