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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某某某某某某,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8月16日、自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自2012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向同村村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5.5458万元,陆续清退24.438万元,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107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犯罪数额以及款项用途,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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