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山西省古交市**路**号,住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释放,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地址为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底商,王某某(已起诉)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该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开始雇佣业务员,以宣传介绍投资**旅游发展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由,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并在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借款保证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于2013年年底通过应聘进入该公司担任文员,2014年3月底担任业务员直至公司倒闭,期间负责向客户宣传投资项目并带领客户去**公园考察,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等。
截止案发,共有9名投资人报案,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08万元(以下币种同),造成实际损失99.21万元。其中8名投资人是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客户,该8人的投资金额共计6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1.61万元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退缴赃款99.21万元,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家属退缴赃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借款保证合同、收款收据、借款协议及承诺函、退缴赃款的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投资人温某某、张某甲、武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左某某、张某丙等7人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同案犯王某某的讯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康某某的讯问笔录等。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本案全部经济损失已挽回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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