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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在通许县**镇**村其女婿王某某家中院内播种罂粟。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罂粟苗共计505株。

本院认为, 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康某某系初犯、偶犯,种植罂粟数量不大,用途非制毒目的,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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