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同江市**名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通过微信从辽宁省**市以43,835元的价格购买质量不合格0号柴油33.5 吨(33,450公斤)。康某某找到朋友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进行宣传,并与刘某某一起驾驶白色奥驰型货车到同江市三村镇、青河镇等地按合格柴油加价进行销售,共销售质量不合格柴油约30吨,二人共获利2.1万元。尚有未销售柴油3.5吨被公安机关查扣。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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