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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4********,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住禄劝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镇沅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3年左右,徐某某(“某某格”)先后几次向谢某某借款、银行卡套现等共计欠款21万6千元,谢某某让徐某某写下借条后将借条拿给吴某某帮其收账。随后吴某某打电话向徐某某收账,徐某某转了3万元,并抵押了两本林权证给谢某某。一个月后的一天上午9点,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将徐某某叫至“**酒店”大堂内看守着,让徐某某凑钱来还,最后实在没有钱还的情况下,杨某某等人又让徐某某写下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才让其离开,当时已是下午15时。过了几天徐某某凑了2万元给谢某某,再过了几天徐某某又凑了2万元送到“****店”给了吴某某。再后来杨某某、钱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四五名男子到恩古公路约17公里处的玻列河口路边找到徐某某,用一些杨某某等人去收账的视频放给徐某某看,还让徐某某看车上拉着的横幅、标语之类的东西。随后吴某某在电话中威胁徐某某,说要喊人捅徐某某几刀,第二天,徐某某转给谢某某3万8千元。杨某某又陆续打电话收账,徐某某又转了4万8千元至吴某某帐户,再又转了1万2千元进吴某某帐户,有2千元转给了杨某某给的帐户。后来谢某某将原本林权证还给了徐某某,另外一本至今未归还,徐某某还欠着谢某某19600元,吴某某及谢某某等人再没有找过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康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长期通过电话、言语的威胁恐吓、多次到木材加工厂讨债等等,收账时间长,次数多,方式霸道无理,让受害人长时间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受害人很害怕吴某某等人到其家中及木材加工厂闹,更害怕这些人伤害自己的家人,给受害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2014年年底,田某某和许向谢某某、段某某共借款18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是1角,支付过一段时间利息后无力支付利息和本金,谢某某和段某某不断打电话催还款。直到2015年4月份,吴某某打电话喊田某某去**酒店“处理事情”,谢某某喊着许某某,在**酒店三楼一间客房内,吴某某、谢某某等人让田某某和许某某每人分别写下了一张欠款15万元的借条,相当于共欠款30万。借条写下以后,田某某不断接到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收账电话,电话中有很多威胁的话语,不还钱就弄死田某某之类的话。2015年5、6月的一天,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兰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刀某某等人到“**宾馆”田某某住的客房内将田某某围住,2个小时内一直没让田某某离开,田某某就借了2万元拿给这些人,田某某的吉普车也被开走了几个月,后来到2015年年底吴某某打电话给田某某去开车的时候,车辆已经不同程度损坏,修理了3700元。吴某某、张某丙、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康某某、王某某、兰某某、钱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石某某、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饶某某等人在这个期间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向田某某收账,各种威胁田某某,逼着田某某还了5万元。此后至今,田某某说听见吴某某的名字就害怕,心理上已经对吴某某很恐惧,也怕吴某某等人报复和伤害家人,对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3、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丁先后多次向许某某借款43万元,在整个过程中张某丁未支付过许某某任何利息,也没有还过本金,后面许某某才说借给张某丁的这些钱是谢某某和“小某某”的。直到2016年3月的一天,吴某某打电话喊张某丁到镇沅县**酒店一间套房内,房间内有吴某某、许某某、谢某某、“小某某”、马某某等人在着,吴某某问张某丁欠着许某某的钱要不要还,张某丁说没钱,吴某某就发火,马某某立刻上前用手打了张某丁的左耳根处两下,当时就流血了。张某丁对吴某某等人说有本事把他丢下楼去,吴某某等人就把张某丁放走了。期间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等人驾车到张某丁的养殖场需找张某丁讨债,但未找到人,随后的时间里一直有不同的人打电话给张某丁收其欠许某某的借款,李某某电话通知张某丁到“**酒店”,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向张某丁讨债1次。直到2016年年底,杨某某、石某某等人把张某丁叫到**酒店大厅,让张某丁写下了还款保证书,还向张某丁要1000元燃油费,张某丁没有给就走了。张某丁至今也没有还过许某某等人钱。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言语威胁恐吓,伤害了受害人的身体,也让受害人心理承受着巨大压力。

4、2015年左右,周某某进在吴某某、杨某某等人开设于“****店”内的赌场参与赌博,前后输了7、8万,还欠下7、8万元的赌债。吴某某、黄某某喊周某某进写下借款7万的借条后就开始收账,最开始是吴某某等多人多次打电话向周某某进收账,还让杨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石某某、黄某某、罗城引、兰某某、陈某某、刀某某等人去到周某某进家中收账,在周某某进家中不顾及老人小孩,肆无忌惮的跟着周某某进,随便拿家中的东西吃,举止都很粗鲁蛮横。吴某某等人还多次把周某某进叫出去谈还钱的事情。周某某进先后三次还钱给吴某某共计5万元,还欠2万元没有还。吴某某等人向周某某进收账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周某某进的家庭,直接成了家庭的常客一样,而且收账的这些人身上都有纹身,完全不顾忌受害人家中年老的父母及年幼的孩子,受害人的家庭和生活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和滋扰,心理承受着非常巨大的压力,给一个家庭的和谐带来了创伤,给年幼的孩童心理留下了阴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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