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8****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维明街交叉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从所送康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03mg/100ml。
本院认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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