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甲与被害人康某乙在翔安区**镇**里**号旁,因康某甲车辆的停车地点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后康某甲与康某乙用拳头互相殴打,造成康某乙右手拇指被打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康某乙右第1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康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康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康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且双方具有亲属关系,康某甲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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