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路**号附**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庄某某租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商铺的房东将处商铺出售卖予他人,后庄某某与房东之间产生租赁合同纠纷。2019年8月20日上午11时许,当事人康某乙受托在该商铺内打包庄某某经营的货物,并邀请德阳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被害人庄某某闻讯赶来后,在商铺门口处推搡帮忙打包货物的康某甲,双方随即发生抓扯,被不起诉人康某甲使用手中的一串钥匙戳向庄某某左手手臂,致其左手手臂流血受伤。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康某甲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