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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女,汉族,生于195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5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现住镇巴县**街道**小区**号楼,无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姚某某下乡时购买了一棵桂花树并运回镇巴县城,与公安局家属楼小区的其他住户一起将桂花树种植于小区内。2014年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入住该小区3号楼1楼,因为觉得住房阳台外面的桂花树影响采光、通风,该树的种子也招惹蚊虫影响卫生,一直想将该树进行修剪以改善居住环境。2020年1月19日中午,康某甲让康某乙对院内的桂花树进行修剪,康某乙持手锯对桂花树进行修剪,后康某甲觉得树形很难看,便让康某乙用锯子在离地约1.2米处将该桂花树主杆锯断。

桂花树被损毁后小区部分业主对此心存不满,后民警以及业主代表多方沟通化解矛盾、寻求妥善处置方案,期间康某甲在原桂花树位置补种了一颗紫荆花树已成活,康某甲也获得小区部分业主谅解。

2020年8月20日,镇巴县价格认定中心以镇价(治)认定[2020]9号文件认定被损桂花树在2020年1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本院认为,康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认为小区的桂花树影响自己住房的通风、采光与卫生,擅自将该桂花树损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康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2.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配合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及时补种树木,积极消除违法后果;3.康某甲主观恶性小,起初只是为了对桂花树进行修剪,由于是非专业人士,修剪失败后才临时起意将树杆锯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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