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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庹某甲,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9********,初中文化,**厂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被不起诉人庹某甲醉酒后驾驶“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龙县西龙桥往桅峰大道方向行驶,00时33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3公里300米(小地名:**大道)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庹某甲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6.78mg/10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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