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庹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租住荆门市掇刀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庹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市碧桂园路段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执勤民警带其至荆门市中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12月9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