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1********,土家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7月,被不起诉人庹某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任某某砍伐其位于利川市**乡**村四组张家湾处土地承包地内(非规划林地)的柳杉26株。经林业工程师勘验检测,被采伐的26株林木蓄积为19.14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照片形式)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案经过、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湖北省林业厅鄂林资[2011]3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规划林地林木采伐备案制度的通知、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姚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