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庹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庹某甲,曾用名庹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64********,苗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街乡**街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庹某甲办理了《人工繁育许可证》(准许繁育物种为王锦蛇)以及《湖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准许经营物种为王锦蛇)。2017年3月,庹某甲在桑植县老百姓手上非法收购中华蟾蜍后将中华蟾蜍交易给尚某某,交易次数为2次,交易金额达613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庹某甲主动到桑植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3日,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暂扣被不起诉人庹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庹某甲不起诉。

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暂扣的庹某甲的违法所得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