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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汝城县**学校教师,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乡**号,现住汝城县**镇**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建军,广东韶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庾某某在家吃晚饭时,喝了约4两白酒,之后在家休息。当晚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庾某某接到其妻子黄某某电话,让其到医院接她和外孙女。为此,被不起诉人庾某某遂驾驶车牌号为湘LF****的小车从汝城县教师新村出发,沿滨河东路往郴义路方向行驶,途中再次接到其妻子黄某某电话,让其去老公安局对面的第二人民医院,于是再转道卢阳大道,当其行至汝城县卢阳大道交警大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不起诉人庾某某被带至汝城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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