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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廉文献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本届扶沟县人大代表,任扶沟县****村支部书记,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街。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永堂,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借用驻马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资质,中标承建河南省政协对口扶贫项目、扶沟县**镇人民政府**村发展集体经济试点项目的土建工程,工期60天,投资57.43万元。2018年3月份开工后一直未验收。2020年1月6日,该项目建设的鸡舍因雪灾出现坍塌事故,致使项目未发挥扶贫效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鉴定,廉某某在鸡舍工程建设中存在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按图纸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砂浆及使用无生产厂家,无炉批号,无质检报告的混凝土构件钢筋等行为,致使该项目鸡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因鸡舍倒塌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为190431.94元。案发后,廉某某对工程积极整改。经河南**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整改后的鸡舍工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和无前科证明、招投标资料、土建施工合同、养鸡场承包合同、省市县文件、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陈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和河南**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整改且整改后的工程已达到安全标准、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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