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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3********,高中文化程度,辽宁省丹东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路**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4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晋A****Y号白色宝马牌越野车沿真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往南200米处时,被小店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28.2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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