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住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平阴县**村**号楼**单元5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凌永辉,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任廉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阴县****街****附近被平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检测酒精,结果为113.1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0±4.3mg/100ml。
2020年4月15日廉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