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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村,住**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56分,廉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神华公园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廉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35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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