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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廉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4********,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系绥化市**所**科**职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廉某某明知张某某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放贷业务,自2010年开始,为获取高额利息,将自己及直近亲属的600多万元资金陆续提供给张某某,屡次帮助张某某度过资金危机,得以继续诈骗集资群众,在张某某即将崩盘的情况下,仍从社会不特定对象尹某某、霍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人手中,帮助张某某借款300余万元,企图帮助张某某犯罪团伙度过难关。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廉某某以自己的钱,以及从尹某某、霍某某等人处借款的方式累计帮助张某某集资1197.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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