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廉某甲和妻子马某某因琐事在自家院内与廉某乙发生争吵并撕打,廉某甲持木棒殴打廉某乙左侧腰部,致其受伤住院。经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廉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廉某甲向廉某乙赔偿各项费用4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木棒一根、木杈一把随案存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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