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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廉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号,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扎鲁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1日廉某与郝某某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将200亩地以耕地的形式承包给郝某某,承包年限为11年,承包费为16万元,2018年廉某已明知其承包给郝某某的200亩地为确权为草牧场、不允许在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2018年、2019年、2020年草原部门和**苏木政府都通知过廉某和郝某某合同中的地块地类性质为草牧场、不允许在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 2019年5月14日**苏木**村开会告知村民不允许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廉某参加会议,2020年廉某在**嘎查党支部书记王某某面打电话告知郝某某不能在涉案地块种植农作物,郝某某仍在这200亩草牧场内种植了189.64亩玉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被不起诉人廉某将土地承包给郝某某后于2019年、2020年两次告知其不能在涉案地块内种植农作物,郝某某仍在草牧场上种植农作物,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廉某是否承诺过郝某某“看着”草监局执法人员,认定廉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的证据存在矛盾,又无其他证能够印证,犯罪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廉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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