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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廖某乙、廖某甲两人系双胞胎兄弟。2018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廖某乙、廖某甲两人在深圳市福田区**酒店一楼茶餐厅找被害人朱某某借钱,并将户主为廖某乙的一本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的房产证原件和一本户主为廖某甲的户口本抵押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借给廖某乙、廖某甲各50万元。

另查明:2015年,被不起诉人廖某乙、廖某甲开始找被害人李某某借钱,至2018年6月,二人一共找李某某借了140万元人民币。因两名嫌疑人一直没有还钱,2018年6月17日,李某某将廖某乙、廖某甲两人约到深圳市福田区**路**餐厅,要求两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物,廖某乙、廖某甲两人便将一本户主为廖某乙的福田区**园**栋**的房产证原件抵押给李某某。

经鉴定,廖某乙、廖某甲两人提供的福田区**花园**栋**的房产证原件、福田区**花园**栋**的房产证原件、廖某甲的户口本均系伪造的证件,证件上的印章系伪造的印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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