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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乙滥伐林木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期间,鹿寨县寨沙镇板坡村把伞屯廖某乙从广东务工返乡期间,授权廖某甲(已起诉)清理其位于该屯**岭树山,并与廖某甲商定合伙种果;同年8月份,廖某丙与廖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并一起砍伐廖某乙上述树山松树,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聘请鹿寨县锋晟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6.7768立方米,出材量为24.7831立方米。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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