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现住关岭自治县**镇**路**号。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驾驶贵******号小型轿车沿**公路从关岭**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公路**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廖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将伤者送医,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情况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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