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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汉族,大专文化,广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部主管,住广西宁明县**镇**村**路**(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世珍,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5********,壮族,小学文化,宁明县**镇**村**屯屯长,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负责水口一崇左一爱店高速公路项目的土地清表工作,崇左至爱店口岸段项目林地征用已报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已报备项目可先行使用林地和按要求办理采伐证,并在开工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廖某某为了完成自治区重点项目崇爱高速公路的施工任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请民工砍伐和清理已被征用的派阳山林场鸿鸪分场3林班的林木及地表附着物。经崇左佳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派阳山林场鸿鸪分场3林班被滥伐林木树种为尾叶桉,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275立方米。2020年8月11日,宁明县崇左至爱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赔偿派阳山林场林地征地款1637531.03元。

本院认为,廖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廖某某、李某某案发后自首,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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