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局民警,现任**所所长,云南省华坪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街**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华坪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郭某某涉嫌强奸案案发时,时任荣将派出所所长廖某某、民警杨某某值班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接警后未作出正确处理,未有效保护犯罪现场和及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未按程序审批延长盘问时限,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办或移交,长期搁置,致使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违法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郭某某无视法律、进一步作恶的行为,从而发展成为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头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荣将派出所所长廖某某、值班民警杨某某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廖某某和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7日,“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受害人陈某某到华坪县公安局荣将派出所报案。接到陈某某报案后,经报告荣将派出所值班领导廖某某,民警杨某某带领辅警到**宾馆将受害人严某某及嫌疑人郭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廖某某对陈某某进行了询问,杨某某对严某某进行询问,后杨某某、廖某某对郭某某进行留置、盘问并制作延长盘问期限审批表,因郭某某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延长留置时间到后对郭某某解除留置措施。
时任荣将派出所所长廖某某、民警杨某某在值班期间接到“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报案后未作接处警登记表、未对被害人做体表检查、未有效保护犯罪现场和及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办或移交,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公安机关派出所执勤执法规范》等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案件长期搁置,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不良影响。至2019年2月27日,华坪县公安局在办理“2019.1.31”专案过程中在荣将派出所内找到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材料29页。
本院认为,廖某某、杨某某二人在派出所及值班期间,受理案件及对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和未按规章制度严格履职的行为,二人的行为与“郭某某无视法律,进一步作恶,从而发展成为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头目”和“郭某某犯罪团伙长期违法犯罪,危害一方,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给社会治安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后果,有一定关联,也有一定影响,但郭劲刚几年后持续犯罪形成成黑恶势力团伙亦有其他原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多因一果。且在案证据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责任主体确定,证据间矛盾明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调查,仍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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