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1********,汉族,中专文化,郴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于2019年4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5月16日至6月15日、7月16日至8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15日)。
大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廖某某、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难以推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邓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言词证据之间互相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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