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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高某等11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1月24日因给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10月16日因嫖娼被清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6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陈某甲涉嫌赌博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28日决定撤回起诉,同年7月7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初,廖某某、高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廖某某经营的*****内开设赌场,二人分工由廖某某指使徐某某、穆等人布置赌场、望风放哨、端茶倒水等服务为赌场提供条件,由高某纠集靳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持大量现金轮流坐庄与其他参赌人员对赌,纠集孟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等嗜赌人员押注参赌。该赌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三天。每天参赌人员10余人,三天累计30余人次,每天赌资不低于6万元,三天累计赌资至少18万元;赌博中,廖某某、高某分别以“抽底钱”、“抽烟钱”的方式从赌场抽头,其中廖某某通过“抽底钱”三天累计获利5万余元,高某通过“抽烟钱”三天累计获利2万余元。廖某某在赌场中,通过浮水放贷现场获利至少7000元,形成赌博债务至少30万元。廖某某为笼络赌客,每场赌博结束后从底钱中扣除场地费、放哨和打杂人员工资后与参赌人员按比例分配。

廖某某为赌博行为提供赌博场地、放贷助赌;同时指使徐某某、徐某某布置赌场、望风放哨、为赌客提供端茶倒水等服务。高某纠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孟某某、高某某携带大量赌资来赌场轮流坐庄。被不起诉人靳某、蔡某某、杨某某以及潘某某等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与庄家对赌。除去场地费、哨兵工资等费用后余款和蔡某某、杨某某、靳某、潘某某等人按比例分配,廖某某因此获利;高某从坐“公司”参赌人员处抽头渔利获利。廖某某还从给参赌人员放贷中按照每借1万元,提前抽500元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高某、靳某等人有多次赌博前科,从查获的手机记录及银行流水均证实高某、靳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蔡某某长期以赌博为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陈某甲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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