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船山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晚上9点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和王某某、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吃饭,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等人在隔壁桌吃完饭准备离开,陈某甲和杨某某路过王某某那桌时,踢了一下王某某那桌倒在地上过道边的凳子,陈某甲和杨某某走到楼梯转角处时,被王某某喊住,王某某便冲下来用力推了杨某某,后王某某、张某某、邬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对杨某某、陈某甲和陈某乙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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