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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串通投标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2******,汉族,大学本科,酒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区**街**号**栋**号,住酒泉市肃州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月17日县公安局一次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向他人出借酒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建设施工资质,对金塔县大庄子镇、东坝镇、西坝镇、鼎新镇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了围标。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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