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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串通投标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长沙市长沙县**镇**路**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两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0日,长沙县**小学新建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顺利中标该项目,牟取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商决定,借用具备资质公司共同“围标”该项目,并共享收益。随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共组织借用18家公司参与投标,参与投标公司均根据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商定的报价填写标书投标。最终该项目由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挂靠的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31509437元。中标后,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签订内部协议,约定该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工程建设施工实际由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负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9721.96元。2019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4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长沙县**小学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湖南**建设集团公司等公司关于长沙县**小学项目相关材料、银行往来明细、财务凭证、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58余人所作证言;3.被告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暂扣违法所得人民币154860元移送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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