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一名叫“慧慧”(绰号,另案处理)的女子的指使下,使用其身份信息在成都市金牛区办证中心登记注册了成都**商贸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支行办理了该公司对公账户等事宜,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一并出售给“慧慧”。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非作案工具,应予以退还被不起诉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