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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务工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赣B****号二轮摩托车途经崇义县聂都乡某路段时,与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被害人钟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钟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崇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及时救助伤员并叫周围群众帮忙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已与被害人钟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并已赔偿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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