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8月17日至8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9月1日至9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8时40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的虎英牌三轮电动车,承载被害人蒋某某,沿本市新市区杭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北路与杭州东街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碰撞杜某某驾驶新A3****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致廖某某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蒋某某不承担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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