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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8月17日至8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9月1日至9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8时40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的虎英牌三轮电动车,承载被害人蒋某某,沿本市新市区杭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北路与杭州东街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碰撞杜某某驾驶新A3****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致廖某某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蒋某某不承担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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