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59********,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江西**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园**号**房,现租住石城县**镇**阁**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粤P**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城县**镇**大道**沐足城路段时,不慎撞倒在停车位旁玩耍的小孩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经送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立即送被害人杨某某前往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在医院等待交警的到来,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