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8日0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粤C3****号重型货车在茂名市**镇**加油站缺口路段车辆掉头时,碰撞并碾压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江某某,造成江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廖某某投案自首,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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