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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廖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廖某甲从绥江县中城镇良姜村三十五组往良姜村三十九组行驶,16时50分许行驶至**路**村**组徐某某家住房背后路段右转时,车辆驶离路面坠入徐某某家住房排水沟内,造成廖某甲死亡、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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